2013年2月28日政协广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第16次主席会议通过,2022年2月16日政协广安市第六届委员会第2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规范民主评议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省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主评议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民主评议工作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通过民主评议,使国家机关、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到有效监督,促使评议对象找准问题、制定措施、认真整改,达到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民主评议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依法履行职能、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情况;
(四)政协提案、建议案、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协商成果、民主监督重要报告、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六)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情况;
(七)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安排,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提出评议对象,报中共广安市委审定。
第八条 民主评议工作按照组织准备、调查分析、评议审议、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可适当交叉进行。
第九条 组织准备阶段
(一)建立机构。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及相关委室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后,通知评议对象,同时将实施方案抄送中共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
(三)选聘评议工作人员。根据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能职责,选聘具有相应政策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作为评议工作人员;
(四)开展专题培训。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评议对象的职能职责,熟悉和掌握评议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五)进行评议宣传和动员。召开有评议对象机关干部职工及下属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民主评议工作动员大会,可邀请中共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六)评议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和自查,准备工作报告,并在接到民主评议实施方案1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协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调查分析阶段
(一)向社会公布评议对象及相关信息;
(二)开展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和问卷调查等,了解评议对象履职情况;
(三)征求评议对象的服务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下级部门、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政协委员和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征求中共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评议对象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评议审议阶段
(一)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议工作原则,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议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评议;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市政协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参加评议。评议对象负责人、干部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中共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出席,也可邀请参加调查分析的评议工作人员、与评议对象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界别群众列席;
(三)评议会议应听取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意见和评议人员的发言,安排评议对象回答询问,对评议对象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审议通过评议意见;
(四)民主评议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获得满意票超过评议人员三分之二(含)的,该评议对象确定为“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评议人员三分之二的(含),该评议对象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其余则为“不满意”等次;
(五)将评议会议确定的评议结果和审议通过的评议意见及时向中共广安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整改总结阶段
(一)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评议对象并召开整改动员大会。
(二)评议对象自接到整改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向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送整改结果;
(三)评议对象整改结束后,由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跟踪监督情况向中共广安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要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适时向人民群众通报评议对象、评议时间、评议内容、评议进展和评议结果。可采取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在报纸、网站上开辟专栏,参与电台、电视台的热线直播节目等方式,扩大民主评议的效果和影响。
第十四条 对民主评议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调查中收集到的具体个案,评议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表态,应及时报告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适时将处理结果向反映人反馈。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参与民主评议的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在评议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评议工作、不按评议意见落实整改措施等行为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向中共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或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