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安市政协网站!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规定
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规定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2014年8月6日政协广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第31次主席会议通过,2022年2月16日政协广安市第六届委员会第2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了解国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安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各专委会提出的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计划,提出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工作要点。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年度工作要点及年度协商计划,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视察、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专委会委员视察、界别委员视察、委员活动小组视察。全体会议视察、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相关专委会组织;专委会委员视察、界别委员视察、委员活动小组视察,由各专委会或相关界别、委员活动小组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协协助做好当地市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界别考察。

第七条  视察队伍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邀请相关委员包括所到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考察队伍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第八条  委员视察、考察原则上要设立临时党组织,视察组、考察组组长原则上由临时党组织负责人兼任。临时党组织负责人或组长负责视察、考察工作和审核视察、考察报告。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视察根据需要形成视察报告。需要形成视察报告的,由承办委室负责草拟,按程序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报送市委或市政府。

委员考察根据需要形成考察报告。需要形成考察报告的,由承办委室负责草拟,按程序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视情报送市委或市政府。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可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视情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报告、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和地方对视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视察、考察组成员和视察所到地政协。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中省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文件中“改进调研视察考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市政协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委员视察期间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委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无单位的委员凭医疗单位的正式票据在市政协办公室报销。委员超出视察日程安排之外的活动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